申请人:威海森船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303648号“TIM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231783号“泰姆tim”商标、国际注册第1049127号“TRIM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已经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的状态信息。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绳索、纺织用塑料纤维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绳索、纤维纺织原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