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香港智康莱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名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55334号“PY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3993001号商标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有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628730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