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7224927号“邮乐ULE.COM919购物狂欢节”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邮乐ULE.COM919购物狂欢节 27224927

阅读:139754 2019-03-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普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24927号“邮乐ULE.COM919购物狂欢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13055108号“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4835号“9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

  申请人:上海邮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普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24927号“邮乐ULE.COM919购物狂欢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与第13055108号“UL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244835号“9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62327号“玖壹玖919”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经推广已被消费者熟知,并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节”字用作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媒体报道、邮乐919购物狂欢节宣传资料等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购物狂欢节”、“919”等组成部分用作商标显著性较弱,故其主要识别部分为“邮乐”,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相关消费者不会对商品来源、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可作为商标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邮乐”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致使消费者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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