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鹏
委托代理人:郑州中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98318号“府顺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218127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与申请人的企业字号相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引证商标已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店面装潢图片、推广宣传材料、推广合同及消费者评价等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商标局的异议审理中予以准予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我委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