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749967号“爱国主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爱国主义 21749967

阅读:159073 2019-03-2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宛然 被申请人:安徽牡丹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6日对第21749967号“爱国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爱国主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

  申请人:宛然

  被申请人:安徽牡丹天下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06日对第21749967号“爱国主义”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爱国主义”,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其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1月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2017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油等商品上。2018年8月6日被本案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我委认为,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争议商标为纯汉字商标“爱国主义”,该文字指定使用在食用油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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