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阳光优你可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495446号“优你可教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719776号“优你可 Uniq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宣传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属于同一种服务。申请商标“优你可教育”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部分“优你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知名度,进而可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