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格瑞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501476号“GUARES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5835741号“GUARE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侵犯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请求中止本案的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公司简介;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不予注册复审,其在“液压滤油器;农业机械;割草机和收割机;机油滤清器(引擎部件);空气滤清器(引擎部件);柴油滤清器(引擎部件)”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UARESI”与引证商标“GUARESI”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