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美可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驰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522742号“美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显著性突出,并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二、商标局引证的第1786062号“美可 MEI CO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暂缓本案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旅行饮水瓶;纸或塑料杯”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其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牙刷;刷子;牙线;化妆用具;电梳;吸管(饮酒用品);沐浴海绵;仿瓷器”。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肥皂盒;肥皂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卫生纸架;桌用刀架;厨房用具”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瓷器”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肥皂盒;肥皂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卫生纸架;桌用刀架;厨房用具”商品外其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仿瓷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美可”与引证商标中文“美可”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肥皂盒;肥皂架;毛巾架和毛巾挂环;卫生纸架;桌用刀架;厨房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