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青岛禾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848694号“禾谷精致料理铁板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在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7114784号商标、第8275722号商标、第27839458号商标、第28861998号商标、第29374272号商标、第7603651号商标、第7202830号商标、第25465028号商标、第18387509号商标、第176993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经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引证商标三、五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和第43类服务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
经审理查明:1、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2、至我委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五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上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3类上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六至十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十相区分的显著性。
根据我委查明事实,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虽不稳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