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776621号“蓝湖夏令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湖夏令营 29776621

阅读:44046 2019-03-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天成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76621号“蓝湖夏令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49629号商标、第3784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

  申请人:上海天成行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776621号“蓝湖夏令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349629号商标、第37840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发音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所处的地缘具有巨大差异。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宣传图片、微信截图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人主张的地域差异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776621号“蓝湖夏令营”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蓝湖夏令营 2977662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80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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