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莱姆科瑞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263257号“PLUSHIE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3905661号“PLUSHIOU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具有一定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网页及撤三申请资料。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为纯外文商标,二者仅个别字母不同,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均较为相似,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