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玉姿源香薰美容化妆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9447450号“玉 玉姿源 YU ZI 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935499号商标、第27931594号商标、第27954013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