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诚盈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企伟业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738637号“诚盈鑫建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015572号商标、第13887659号商标、第149064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元素等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室内装潢修理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物防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咨询、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