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87683号“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 16687683

阅读:95882 2019-04-0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德舒特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祉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2日对第16687683号“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系美国知名啤酒酿造商,荣…

  申请人:德舒特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祉杰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2日对第16687683号“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系美国知名啤酒酿造商,荣获多项国际荣誉,“DESCHUTES BREWERY”已经成为精酿啤酒的代表品牌之一。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的“DESCHUTES BREWERY”商标经申请人的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抢注。

  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DESCHUTES BREWERY”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4、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以外,还注册申请了其他与美国、澳洲等地区知名啤酒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申请人权利,并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以下主要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获奖证书及申请人在香港、欧盟地区的商标注册证书;

  2、申请人2016年啤酒销售统计表;

  3、申请人部分产品广告;

  4、有关申请人及其啤酒的媒体报道等;

  5、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及企业相关信息等。

  被申请人主要的答辩理由: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商标并未在中国大陆地区公开使用,争议商标文字并非申请人独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5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汽水等商品上。

  2、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申请人“DESCHUTES BREWERY”商标未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申请注册。

  3、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 “布鲁克林BROOKLYN BREWERY”、“酿酒狗”等数十件商标,其中第16687585号“阿拉高什 ALLAGASH”商标、第16687484号“鹅岛 GOOSE ISLAND”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16687677号“酿酒狗”商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在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的情况下,大量抢注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其行为有违商标申请所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商标局(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7381号、(2017)商标异字第0000050998号异议决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56号行政判决书在案佐证。

  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是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故依据双方当事人申请、答辩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1、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的主张及其提交的证据部分形成于境外地区、部分形成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后,其余互联网媒体报道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将“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文字作为商标在啤酒等类似的商品上已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故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构成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之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2、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系指除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表明“DESCHUTES BREWERY”商标在啤酒等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且相关消费者亦将申请人企业中文名称认知为“德舒特啤酒厂”。争议商标由文字“德舒特”、“DESCHUTES BREWERY”组合构成,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德舒特”中文商号、“DESCHUTES BREWERY”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还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注册了 “布鲁克林BROOKLYN BREWERY”、“酿酒狗”等数十件商标,其中第16687585号“阿拉高什 ALLAGASH”商标、第16687484号“鹅岛 GOOSE ISLAND”商标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不予核准注册,第16687677号“酿酒狗”商标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认定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作出合理解释。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会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0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687683号“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德舒特 DESCHUTES BREWERY 166876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7486.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