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忠市花好月圆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91284号“吴忠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有其固定含义,且经过宣传推广后,该含义显著性强于地名含义,不会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商标的使用材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含有“吴忠”,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与其他文字组合后整体并未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情形。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