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7147758号“房角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房角石 17147758

阅读:123609 2019-04-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莹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对话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对第17147758号“房角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4981376号“房角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最早于2005年11月4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2009年1…

  申请人:刘莹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标海利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杭州对话框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2月13日对第17147758号“房角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第4981376号“房角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最早于2005年11月4日由申请人申请注册,2009年10月26日申请人登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成立了朝阳区房角石咖啡语书屋,并一直使用“房角石”字号。引证商标经申请人合法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密不可分的联系,争议商标是抄袭申请人同类在先的相同商标,系对申请人合法持有及使用的在先字号商标的抄袭抢注,其核准注册会引起市场的混淆和误认,扰乱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杭州对话框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8日申请注册,2016年9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9月20日止。

  2、申请人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民意测验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经续展延至2029年4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中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等规定的立法精神在商标法实体条文中均有所体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所指情形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实体条款之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相关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及在案证据,我局认为,虽然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的字号商标的抄袭抢注,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是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字号和商标在先宣传使用的证据以支持该主张,故我局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虽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注册有引证商标,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将损害申请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等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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