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信达生物制药(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73271号“始于信 达于行Start with integrity ,Succeed by a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源于申请人的中文商号,具有独创性,并非普通商贸用语,且经过申请人宣传使用,显著性进一步增强。此外,申请人已在他类上申请的“始于信 达于行”商标已获得注册,申请商标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等证据打印件或复印件光盘。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备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故申请人在别类已注册商标的在先权利并不能当然及于本案申请商标,同时,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