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菲尔德国际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逸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98490号“菲尔德国际教育 FIELD EDUC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具有独创性,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23560号“菲尔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60838号“FIEL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386549号“田野画室FIELD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618544号“德尔菲DELF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1751595号“菲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故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除幼儿园服务以外的其余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下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2、申请人公司简介;3、申请商标在国家版权局的作品登记证书;4、申请商标的设计理念;5、引证商标一当前的状态;6、360搜索关于“FIELD”的含义;7、申请商标在申请人办公场所使用的照片;8、申请商标实际宣传使用情况的照片;9、申请人公司网站的截图;10、申请人举办的活动及报道的照片;11、申请商标在百度、360搜索的页面截图;12、申请人制作的宣传册照片;13、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幼儿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该项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据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所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呼叫、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上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医药品和医疗用品方面的教育类活动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辅导(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