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社文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265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56487号“集合众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02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图形部分在表现手法、设计元素、整体构成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资本投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估价;经纪;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典当”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税审服务;古玩估价;保释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受托管理;典当;不动产经纪”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