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日照名门望族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肯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664260号“中正安和酒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贵局驳回申请人的注册申请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且已有含有“中正”的商标注册成功,故具有显著特征的申请商标应当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中正”是国民党前领导人蒋介石的字,为公众熟知,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产生不良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另,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获得显著特征。且,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