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2958656号“凯利山MOUNT KE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凯利山MOUNT KELLY 22958656

阅读:18785 2019-04-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凯利山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2958656号“凯利山MOUNT KE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9722号“MOUNT KE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所属…

  申请人:凯利山海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22958656号“凯利山MOUNT KEL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799722号“MOUNT KEL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是对申请人所属英国知名学校“凯利山公学”的学校名称和申请人商标的复制,且申请人注册了大量商标,包括许多知名人物名字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对引证商标提出的异议申请相关文件、2015年11月30日《每日电讯报》、引证商标权利人商标信息。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异议程序依法获准注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为2017年6月20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 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学校教育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培训;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凯利山MOUNT KELLY”完整包含引证商标“MOUNT KELLY”,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间存有某种密切联系,从而造成相关公众对前述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1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2958656号“凯利山MOUNT KELL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凯利山MOUNT KELLY 229586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6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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