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莱德璞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102640号“AI•SME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爱面子”等系列商标的延伸注册,申请商标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中“AI”是中文“爱”的对应拼音,“SMELL”含义为“气味”,申请商标为“喜爱美好的气味”等含义。经查询,与申请商标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申请人官网介绍、申请人获奖荣誉、申请人系列商标档案、申请人系列商标使用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I•SMELL”在培训等指定服务上使用,具有一定的显著性,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