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金松竹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华瑞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403496号“三姐妹冷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4380号“三江姐妹”商标、第19024548号“三姐妹及图”商标、第14182931号“陈氏 三姐妹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二在4301类服务上已被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已被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餐馆、快餐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服务上不予注册。引证商标三在餐馆、快餐馆、饭店、酒吧、茶馆、咖啡店、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
经复审认为,首先,引证商标二在餐馆、快餐馆、饭店、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备办宴席、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服务上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核准注册的其余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餐馆、快餐馆、饭店、酒吧、茶馆、咖啡店、备办宴席、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其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活动房屋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咖啡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三姐妹”与引证商标一“三江姐妹”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