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078164号“健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独创长期使用与宣传,已取得了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紧密的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8197号“健康元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当前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资料、申请商标产品数据、申请商系列产品所获奖项、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估价、信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珍宝估价、信托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健康源”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健康元”,呼叫相同,文字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易产生混淆,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起紧密对应关系,且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