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热辣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9161724号“热辣壹号 Hot No.1”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30900号“热辣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030944号“热辣壹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1、我局于2018年2月8日做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7240号商标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一注册,我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一为有效注册商标。
2、我局于2018年2月8日做出的(2018)商标异字第0000007238号商标异议决定书予以核准引证商标二注册,我局的异议决定已生效,即本案引证商标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同为“热辣壹号”,在呼叫、文字组成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无酒精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