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KYB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2747091号“Strut pl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于2018年8月27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155065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74907号“STRUT”商标的注册。据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235722号“艾普乐士 Plus及图”商标、第7873075号“plus”商标整体视觉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