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酷睿蒙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联为知识产权服务事务所(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88974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030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处于撤销状态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于2018年11月12日做出的商评字〔2018〕第0000209719号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在除光电开关(电器)外的其余商品上的注册,公告刊登于第1643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整体上难以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光电开关(电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磁性材料和器件外的计算机硬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磁性材料和器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