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牛妍妍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407736号“岩盤浴DAY MORE STONE SPA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的文字“岩盤浴STONE SPA”是源自日本的一种养生方式,其作为一种治疗疾病和健康养生的方法,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不会使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声明放弃上述文字的专用权。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宣传图片、测试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岩盤浴”及其对应英文“STONE SPA ”指定使用在蒸汽浴装置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虽声明放弃“岩盤浴STONE SPA”部分专用权,且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