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600663号“泰正山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泰正山品 16600663

阅读:32397 2019-05-1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建广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1日对第16600663号“泰正山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第1811194号“泰山王”商标、第649888号“泰山西湖及…

  申请人:泰山石膏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建广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1日对第16600663号“泰正山品”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第19类商品上注册有第1063238号“泰山及图”商标、第6648160号“泰山”商标、第1811194号“泰山王”商标、第649888号“泰山西湖及图”商标、第7053363号“泰山石膏”商标、第5124977号“泰和泰山”商标、第5340872号“泰和泰山”商标、第1932001号“泰山将军及图”商标、第1932004号“泰山元帅及图”商标、第8482630号“泰山将军及图”商标、第8482688号“泰山元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争议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已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构成对“泰山”驰名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三、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泰山”商号权。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注册资料;

  2.申请人关联公司工商登记情况;

  3.销售发票;

  4.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协会及中国建材数量经济监理学会证明文件;

  5.审计报告;

  6.申请人及其商标获得的荣誉;

  7.在先相关判决书、裁定书;

  8.企业设立及名称变更资料;

  9.引证商标保护记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03月30日申请注册,初步审定公告期内申请人提出异议,裁定异议理由不成立,于2016年05月14日核准争议商标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屋顶板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石膏板、涂层(建筑材料)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在第6057767号“泰山TAISHAN”商标争议案件中,申请人在第19类石膏板商品上的引证商标一曾依据修改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予以保护。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泰正山品”易被识别为“泰山正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均含有“泰山”二字,且整体未形成明显与上述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其他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屋顶板;岩棉制品(建筑用);贴面板;石膏板;胶合板;非金属天花板;非金属板条;纤维板;非金属板柱”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分别核定使用的石膏板、木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二者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或认为其间存在某种关联,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石膏板、瓷砖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关联密切,属于类似商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商标在先在建筑材料领域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还主张其“泰山”商标为驰名商标,被申请人的注册行为是对其商标的恶意复制和模仿。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予以保护,在此前提下,无需再就申请人引证商标一是否给予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做出评述。

  此外,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泰山”商号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故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商号权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6600663号“泰正山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泰正山品 1660066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54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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