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省姿妍堂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32086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4440号商标、第197399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处于商标专用权的续展宽展期内。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图形在构图要素、表现手法、视觉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会计、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并产生可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引证商标一虽权利状态不明确,但不影响本案审理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