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地狱天使摩托车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580564号“HELLS ANG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8959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系其所有人抢注申请人商标的结果,申请人已对其提出无效宣告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无效宣告评审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英文“HELLS ANGELS”组成,构成相同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织物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装饰织品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相同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