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林鹏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至正翔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30536号“HAIPOSS 海之鹏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7946382号商标、第21090775号商标、第912533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