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8602447号“FORMULA PL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ORMULA PLUS 18602447

阅读:124494 2019-05-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普法特口腔护理英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思思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西路尚峰园号楼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3日对第18602447号“FORMULA PL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

  申请人:扬州市永业日化厂

  委托代理人:扬州文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普法特口腔护理英国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思思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白家疃西路尚峰园号楼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3日对第18602447号“FORMULA PLU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第12813901号“Formul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合法权益相冲突。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与抄袭,被申请人行为具有不良社会影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民法通则》第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5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等商品上。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我局裁定予以宣告无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632期《商标公告》上。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在《商标法》中已有体现,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依据申请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具体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引证商标已经我委裁定予以宣告无效,据此,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事实基础已不存在,该项理由应予驳回。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是对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及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的规定。申请人未明确争议商标损害其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并提交证据,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为恶意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等其他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5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8602447号“FORMULA PLU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FORMULA PLUS 1860244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525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