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拓乐智慧财产权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紫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939865号“Cabbeen Crossove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8499号决定,于2018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并未交给申请人进行质证,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光盘):
1、产品图片;
2、被申请人与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3、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开具给广州市新怡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发票及销货清单;
4、被申请人与广州市卡宾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5、广州市卡宾服饰有限公司开具给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发票;
6、被申请人与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复审商标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7、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唯品会(中国)有限公司的发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石狮市卡宾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3月12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9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小皮夹;手提包;背包;皮带(非服饰用);皮肩带;裘皮;伞;登山杖;宠物服装”商品上。2011年4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6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的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自制证据,且无法确认其形成时间。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4、6《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能证明卡宾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市卡宾服饰有限公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被许可人)具备使用复审商标的主体资格,无法证明被许可人在实际中对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7并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且证据3显示的亦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故不能视为本案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