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禾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763412号“Pandar 4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15737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55904号“品达环试PIND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1912号“熊猫PAND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8717689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0865894号“PAID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0652490号“Pand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983925号“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7659186号“PAND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3702054号“熊猫PAN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已无效。申请人放弃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测距设备、测距仪、雷达设备、光学器械和仪器”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八经注册予以驳回,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放弃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测量器械和仪器、精密测量仪器、测量仪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在上述商品上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的字母识别部分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并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距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核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长期大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九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