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TIMS PRODUKSIYON FILM VE ORGANIZASYON SANAYI VE TICARET LIMITED SIRKETI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8130号“MUHTESEM YUZYIL(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在第25类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72931号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