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475794号“雪貂貂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貂貂油 30475794

阅读:38418 2019-06-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5794号“雪貂貂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雪貂”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貂油”为产…

  申请人:广州汇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恒昌嘉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475794号“雪貂貂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雪貂”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中的“貂油”为产品通用词,申请人申请对其放弃专用权。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963657号“雪貂貂油”商标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抢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第12067407号“雪貂”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未获准初步审定,本案应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虽然申请人申明放弃“貂油”的商标专用权,但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之一,仍然存在于申请商标之中,它仍然是消费者的认读部分。“貂油”是从水貂皮下脂肪组织取得的脂肪油再经加工、精制而成,属无色淡黄色透明油状。该标识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浴液;香波;非医用洗眼剂”等商品上,将使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等特点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已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商标“雪貂貂油”与引证商标“雪貂貂油”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动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动物用化妆品;宠物用除臭剂”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宠物用沐浴露(不含药物的清洁制剂);个人或动物用除臭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其余商品上,两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它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0475794号“雪貂貂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雪貂貂油 304757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466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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