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蓬莱海天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09820号“NEO CLE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8810092号“PURE POOCH及图”商标、第1680542号图形商标在呼叫、显著识别部分、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