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蓬莱海天矿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标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109732号“天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98931号“天一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构成要素呼叫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其他类别上注册的其他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从未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完整了包含引证商标的文字部分“天净”,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饲料、动物栖息用纤维素纸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饲料、动物栖息用干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两商标构成了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