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星瀚邮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阿布-格扎拉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90538号“星瀚邮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85690号“瀚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上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1、申请人的中文宣传手册;2、相关新闻报道;3、申请人网站截图。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两商标间存在关联,故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送旅客、船只运输、旅行预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旅行预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