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沃宜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9812号“郢芝御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臆造词,具有具有较强的独创性,“灸”虽是中医中常见的一种治疗方法,但在现代社会中“灸”在医疗美容行业起到了护肤美容的作用,相关公众凭借申请商标的特点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另有多件含“灸”字的商标在第5类商品上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灸”是中华民族早期使用的一种治病方法,最具有安全、方便、无副作用的特点。申请商标“郢芝御灸”整体使用在第5类护肤药霜、膏剂、中药材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