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北琥珀酒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北智信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27188号“湖泊酒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特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215634号“湖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理念、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湖泊酒庄”构成,且申请人在“酒庄”上放弃专用权,显著识别文字“湖泊”与引证商标“湖珀”在呼叫上相同、文字构成上相近,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易误以为二者间存在关联,故两商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两商标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