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梵帝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中桓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0106033号“v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24308号“V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4724307号“VA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决定已生效。第18090602号“悠闲昵站 V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驳回复审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三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三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