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090868号“軍師學堂 ADVISER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軍師學堂 ADVISER ACADEMY及图 31090868

阅读:177216 2019-06-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筑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90868号“軍師學堂 ADVISER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72548号“军师讲坛”商标、第29743116号“琥…

  申请人:上海筑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090868号“軍師學堂 ADVISER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872548号“军师讲坛”商标、第29743116号“琥珀军师 AMBER CONSIGLIERE”商标、第29260970号“军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具备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特征,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三、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服务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在4101、4105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核准注册障碍。四、引证商标三处于无效状态不在构成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复审服务上的核准注册障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引证商标一、三商标详情打印件;2、ACADEMY英译汉翻译结果;3、军事学堂微信公众号及小程序截图。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依法驳回在培训、教育、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摄影、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书籍出版服务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三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驳回,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组合“軍師學堂”与引证商标一“军师讲坛”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学术讨论会、安排和组织会议、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书籍出版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动物训练、培训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的拉丁字母组合“ACADEMY”可译为“学会;学院”(见《外研社现代英汉词典》第6页),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1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1090868号“軍師學堂 ADVISER ACADEM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軍師學堂 ADVISER ACADEMY及图 310908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40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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