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成亮创意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98607号“PULPNA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臆造词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相关介绍、域名注册证、网站介绍、广告宣传、发票、所获荣誉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PULPNATION”,尚无充分证据可以认定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不具有显著特征。申请商标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