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智贤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辛集市圣泰隆皮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338385号“沃尔玛WOERMA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撤三字[2018] 第Y009408号决定,于2018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故复审商标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没有发现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并未经申请人质证,申请人不认可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其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复审商标信息档案件;
2、复审商标品牌服装及门店门头照片复印件;
3、复审商标产品零售收据复印件;
4、发票、销售合同复印件;
5、荣誉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1998年9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1999年11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25类服装;皮衣等。经续展,该商标专用权仍在有效期内。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皮衣等商品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的注册信息,不能证明其使用情况。证据2并未显示使用主体,且其形成时间、真实性均不能确定。证据3收据中并未显示开具主体,且缺乏其他证据佐证,难以证明其形成时间、真实性。证据4显示被申请人向其他主体购买面料、拉链等商品,发票及合同均未显示商标,该证据仅能证明其为产品进入市场所进行的准备工作,难以证明其将带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实际投入市场,证据5并未显示复审商标。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上述使用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于2014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6日期间,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皮衣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