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9487626号“NATUR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TURATA 29487626

阅读:101060 2019-06-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伊万诺维奇家庭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7626号“NATUR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水产罐头、食用油脂、肉、以水果为主的零售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售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

  申请人:伊万诺维奇家庭经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487626号“NATURAT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水产罐头、食用油脂、肉、以水果为主的零售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售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见第1649期《商标公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为无效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首先,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水产罐头、食用油脂、肉、以水果为主的零售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售小吃”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制食品、干蔬菜、蛋、酸奶、果冻、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肉、果酱、肉罐头、食用油”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鱼制食品、干蔬菜、蛋、酸奶、果冻、木耳、豆腐制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13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9487626号“NATURAT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TURATA 2948762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83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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