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薇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达联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29568号“紫薇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5508号“紫薇Grape myrtle及图”商标、第4703510号“紫薇”商标、第7684573号“紫薇及图”商标、第7684630号“紫薇”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读音、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干洗、商品房建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干洗、建筑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紫薇苑”显著部分“紫薇”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部分汉字及引证商标二、四“紫薇”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举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