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申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6424010号“山雞的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01011号“山鸡的故事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具有相同的法定代表人和相同的股东,具有关联关系,相关公众不会产生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函,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共存没有异议。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形成稳定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共存同意函》、《商标共存协议书》;2、商标使用证据及相关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了同意申请商标注册的《同意函》,其在《同意函》中称同意申请商标在第29类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已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非完全相同,我局对两件商标的共存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