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阳江市茶聚贤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博盈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863675号“美点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60402号商标、第17909604号商标、第2409875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诸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申请人的唯一对应关系,从而不致与诸引证商标相混淆。我局不予支持申请人的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9年06月27日